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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媒体研究 >> 深度研发 >>文章阅读:消费者新闻:哪里找,如何报?

消费者新闻:哪里找,如何报?

[ 来源:青年记者  |   作者:王涵  |   时间:2008-07-30 09:23:55   |   收藏本文 ]

消费者新闻是商业新闻的一部分,它是对消费者,即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中的自然人),产生影响的事件、人物及见解的报道。

消费者新闻的出现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消费者逐渐走上群体化、法制化之路。同时,新闻媒体在这方面也起着越来越多的作用,成为监督经营者履行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

目前,不但有专业的报纸——中国消费者报,晚报都市类报纸也非常注重对消费者新闻的报道。

新闻媒体不但利用传播导向功能帮助消费者了解政策法规、产品品质;也利用舆论监督功能揭露商家的不良行为,对违规产品进行曝光,达到了满足民众知情权、维护民众消费权益的目的。

受众及其需要一直是新闻报道生成的动因,读者作为现实生活中的“经济人”,每天进行着消费产品或服务以满足自身欲望的经济行为。可以说,每一个单独的人都是一个消费者,新闻媒体的受众也不例外。因此,消费者新闻是新闻报道值得大力开拓的重要领域。

消费者新闻哪里找

总结近年报纸对消费者新闻的报道以及近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中心工作,不难发现,消费者新闻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以下4个领域。

1.反映国家政策法规发布、变更及消费者民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出台前,我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个计划单列市制定颁布了地方性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消法》后,各地相关部门对原有《条例》进行了修订;1999年后,消费领域新情况不断出现,有关部门再次对此修改。在这几次变动中,消费者需要借助媒体及时了解动向,避免产生误解;及时报道,理性解读,既充当好政府的宣传助手,也满足读者的知情权是新闻媒体的第一职责。

新闻媒体还要主动了解受众一段时间内在消费领域的意见或呼声,判断这种意见或呼声是个体性的还是一致性的,在适当时候,通过报道反映。

1995年,一位叫王海的年轻人在北京福隆大厦购买了12副“索尼”耳机,后经鉴定均属假货。在几番寻求索赔未果后,他向媒体写信求助,随后中国消费者报选登了该信,并在一版以“刁民?聪明的消费者?”为题,就其在“隆福”买了假索尼耳机要求依法索赔一事,组织专题讨论。讨论见诸报端后,中国消费者报收到大量的读者来信和来电,要求积极参与讨论,于是,该报连续又发了3期专题讨论稿件,最终引发对《消法》条款的质疑和修正。

2.报道民间消费者团体、消费监管部门的活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是我国唯一一个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此处所讲的民间消费团体特指中消协。

中消协承担当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咨询、参与产品服务检查监督、接受消费者投诉、起诉不法产品服务提供商等职责,本身就已经足够成为一个巨大的新闻源。如其中的产品服务检查、消费者投诉、起诉等行为,其结果往往带有普遍性、重要性、显著性,贴近市民实际生活,已经是具备新闻价值的事实。

此外,质检、技监、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都以不同的形式与消费者活动发生关系,拓展着消费者新闻的广度。

2006年11月,新京报报道了国家质检总局的一项检测,称7家企业的8个批次产品涉嫌含有苏丹红;随后,新华网报道卫生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查处红心鸭蛋;北京晚报报道北京食品安全办酝酿蛋制品准入制度;北京娱乐信报报道食用红心鸭蛋致病可以索赔。上述政府部门活动报道与各地抽检、查封的动态报道结合,构成了“苏丹红鸭蛋”新闻事件的全貌,

3.关注重大消费违法事件,关注“受害者”

如果说重大消费违法事件包括了生活必需品在内的一切消费产品、服务的违法报道,那么,生活必需品的安全报道无疑是重点;而在生活必需品报道中,食品安全事件又是重中之重。从“假奶粉”到“黑火腿”,从“石蜡火锅料”到“苏丹红鸭蛋”,几乎每一件食品安全事件都会引发广泛的民间议论。

需要提出的是,新闻媒体要着重拓展报道思路。国家相关部门的检测结果自然是不可或缺的新闻源,但这一新闻源往往是直接对社会公布,不可能单独成为某媒体的“独家新闻”,并不能使单家媒体受益。对此,要拓展新闻源,更要拓展报道思路:一个读者的控诉电话可能揭开一个存在已久的消费黑幕,一个动态新闻背后的成因调查、影响分析可能折射一种社会现象。

新闻通过报道人物和事件反映事实,消费者新闻也不例外,应“以人为本”,关注违法事件中的“受害者”。例如2004年安徽发生阜阳假奶粉事件,在政府问责和媒体舆论的双重施压下,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人受到处分。一年后,该事件逐渐淡出公众视野,中国青年报记者却独出心裁,关注假奶粉事件中受害者一年后的生活状况,采写了稿件《回访阜阳“大头娃娃”》,报道了受害婴儿悦悦虽然得到赔偿、保住性命,但智力发展严重受阻的情况,再次引发普遍关注。

4.树立“维权斗士”,塑造人物典型

“一千人的死亡是数据,一个人的死亡是悲剧”,这句在新闻界广为流传的箴言,为事件报道向人物报道转化作出生动的注释。人是社会生活中最生动的因素,消费者新闻中,由于人物行为或生活经历具有不寻常性、象征性或悲剧性,人物报道通常具备喜剧色彩和人文色彩,极易引发受众的关注,调动受众的情感体验。同时,人物及事件发生的背后一般是正义的争取、不平的呼唤和对制度完善的期待,既能表现对于理想和正义的追求,又能揭示消费活动中的困境。

1998年,重庆市一名普通酒类专卖局的执法人员聂坤华,调查出众多医院一次性输液器钢针不合格,并向相关部门举报,随后他辞职从事“个人打假”,其间重庆晚报、华西都市报、时代信报等媒体纷纷予以报道,工人日报甚至找到他,鼓励其找到劣质一次性输液器配件窝点,予以曝光,最后制作了调查性报道《隐形杀手何以猖獗》,南方周末将其列为“中国个人打假20人”第2名——这个人就是后来众人所知的“大家斗士”叶光,“叶光”正是媒体树立起来的一个消费维权符号。

消费者新闻如何报

1.消费者新闻要“有用”和“超前”

消费者新闻的受众是普通读者、消费者,因此,报道应该是“实用的”,告诉他们如何进行“性价比”最高的消费行为。比如,猪肉价格上涨,可以建议买相对便宜的鱼,后者蛋白质含量与前者一样丰富;或者当“拉丁舞蹈”课程价格昂贵而人们趋之若鹜时,指出心脏病、糖尿病综合症等患者不适合跳拉丁舞。

消费者新闻还应该有“前瞻性”,就是记者要用开放的思维去分析、解读目前的消费现象,前瞻性地了解和报道并未成大势、但已有征兆的事件或现象。如最近一轮的城市猪肉涨价,实际上在城市周边郊县和村镇早有反应,记者只要具备经济学的常识便可提前预测这一场“蝴蝶效应”。

2.消费者新闻要用科学作指导

消费者新闻涉及领域颇广:从报道类型来看,它属于经济新闻的范畴;从报道视角来看,它属于民生新闻;从报道内容来看,它涵盖商品以及服务的各方面;从报道效果来看,它还可能伴随法律行为,乃至影响立法。记者在采写稿件时,要力求科学、准确,不能妄加推测、妄下结论。

比如“苏丹红鸭蛋”事件中,有媒体不顾科学事实,夸大危害,闹得人心惶惶,而事实上,专家指出,“按抽样中苏丹红的最大含量标准、每个鸭蛋约60克进行折算,体重60公斤的成人每天食用1200多个‘涉红鸭蛋’,才有可能达到诱发动物肿瘤的剂量”。一味“揭黑”而忽略科学性,也违背了新闻的真实性。

3.消费者新闻要服务于市场经济,配合消费主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致力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然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毕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正如消费活动只是其中的一个分支。消费者新闻要有大局意识,要将消费活动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中予以考察,得出理性、建设性的结论。消费者新闻要击中时代之弦,要配合消费主题,这是指消费者新闻要配合一段时期内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的中心工作。

如2003年,中消协组织活动的主题是“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媒体不妨加强对商品与服务的监督力度,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及时曝光,为处于弱势的受害者争取赔偿;又如2007年,中消协组织活动的主题是“和谐消费”,那么,消费者新闻要有意识地倡导和谐消费,宣传消费教育以提高消费者素质,化解消费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4.消费者新闻要合理监督,避免侵权

消费者新闻中包含大量的监督报道,当新闻媒体将危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公之于众时,某一群体(或是商家、或是团体)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为避免引发纠纷,消费者新闻要重视舆论监督的策略,合理监督,避免侵权。采访时,非负有信息提供责任的对象不得强制采访,接受采访者应得到尊重;报道时,内容应真实、用词应准确、来源应可靠;评论时,观点应客观公正,不失实、不侮辱、无恶意。尤其需要摒弃的是“媒体审判”,这与现阶段我国法律实行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作者:王涵 四川省社科院新闻传播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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