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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媒体研究 >> 政策法规 >>文章阅读:《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自律公约》公布 拒播低俗广告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自律公约》公布 拒播低俗广告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白瀛 蒋芳  |   时间:2008-07-30 08:45:06   |   收藏本文 ]

        被广电总局授予首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的30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29日公布了其共同制定发起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自律公约》,约定拒绝播出存在导向偏差和错误、内容低俗、格调低下以及虚假违法的广告。

        公约称,签约台将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进一步增加公益广告的播放数量,认真审查每一条拟播的广告,坚决做到导向偏差和错误的广告一律不播出,内容低俗的广告一律不播出,格调低下的广告一律不播出;坚决做到依法承接、审查和播出各类广告,坚决杜绝涉嫌违法虚假的医疗、药品和保健品广告,坚决抵制手续不全或擅自改变审批内容的广告。

        公约称,签约台将严格执行广告审查制度,加强广告播放的自查自纠,公布广告播放投诉电话,认真处理群众的正常投诉,努力提高社会公信度;自觉接受工商、卫生、药监、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广告播放的日常监管,对问题一定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保证不出现反弹;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合理调整广告品种结构,不断拓展新的增长点,科学制定广告增长目标。

        广电总局29日在江苏省扬州市授予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北京电视台等30家播出机构为首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业自律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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