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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媒体研究 >> 观点视界 >>文章阅读:广电总局为何刹不住广电广告“歪风邪气”?

广电总局为何刹不住广电广告“歪风邪气”?

[ 来源:天山网  |   作者:王廷连  |   时间:2008-07-31 17:02:57   |   收藏本文 ]

    继严肃处理江苏省东台电视台和山东省滨州电视台违规插播广告问题之后,广电总局再次通报全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近期将进一步对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广告、电视游动字幕广告、内容低俗的广告以及成人用品广告加大监管力度,控制住广播电视广告的“歪风邪气”。(7月30日新华网)

  看了“广电总局誓刹广电广告“歪风邪气”的报道,不禁让人对广电总局的“誓刹”决心叫好。不过,叫好之后,笔者总在想,今年以来,广电总局三令五申,为何就刹不住广电广告的“歪风邪气”?对此,笔者以为,除了经济利益驱动,除了“现在一些台处于恶性竞争状态,已经到了不顾脸面的地步”之外,有三个关健环节是必须引起重视的:

  一是规定弹性太大。比如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副司长任谦30日在扬州召开的全国“城市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现场交流会”上重申第17号令规定时说,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播出机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在这条规定中,“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届定模糊不清、不好把握不说,关健是规定“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才进行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这是不是意味着:60日内出现1—2次违规行为,就不在处理范围之内?由于规定不严谨,规定本身就包含着允许的成分,由于规定本身就不严谨,所以刹不住广电广告的“歪风邪气”也就顺理成章了。笔者以为,作为政令规定,就不应该留有制度弹性,完全应该规定,“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媳”,而不应该规定“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制度弹性。

  二是执法检查太松。一些地方电视台违法违规播放的广电广告的“歪风邪气”得不到控制,除了制度规定本身的缺限外,与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太松和不到位也有很大的关系。在已经发现的一些违法违规广电广告案例当中,往往不是通过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的,而是通过群众举报才认定的。如观众对“脑白金”的“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和“黄金搭档”的“送老师、送亲友、送领导”广告很反感。“一个很纯洁的小孩,知道什么是送礼啊?(这些广告)会误导下一代的社会价值观念,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非常恶劣。……应该让企业换别的版本来播。”就是根据举报才认定的,由于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太松和不到位,一些地方电视台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在恶性竞争的状态下,就会不顾脸面,有恃无恐。形成广电广告的“歪风邪气”。

  三是违规处理太轻。第17号令的规定中,虽然对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理规定,强调“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播出机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样的政令处理规定,对个人不涉及到追究责任,对电视台,不涉及到经济处罚,不痛不痒,怎么能起到震慑作用呢?至如说,“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虽然看似严厉,但由于与“拒不改正”的处理规定相互矛盾,不便操作,也就等于没有,因为,作为电视台,没有什么再比不执行政令、“拒不改正”的情节再严重了,但却并没有那家电视台因此被吊销许可证,也并未见到那家电视台的领导人因此丢过“官”。

  看来,广电总局誓刹广电广告“歪风邪气”的决心虽然很大,但是刹住广电广告的“歪风邪气”光有决心还是不够的,关健是政令规定不能保留弹性,不能留有制度空间,这是保持政令规定严肃性,确保从制度源头上刹住广电广告“歪风邪气”的制度条件,同时,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执法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电视台,并严肃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唯有如此,才能起到震慑作用,让违违法违规电视台有所收敛。否则,既便是广电总局联合中纪委驻总局纪检组下去,恐怕也不一定能把广电广告的“歪风邪气”控制住。因为中纪委驻总局纪检组也不是万能的。控制住广电广告的“歪风邪气”,从根本上说,还是要靠制度、靠机制、靠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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